紡織材料具有一定的吸濕性,大氣環境的波動會引起纖維吸濕量的變化,并使纖維的物理機械性能發生變化;
我國規定的標準大氣條件為:20±2℃,65%(允許變化范圍:一級為±2%,二級為±3%,三級為±5%)
紡織材料具有吸濕滯后性,一般規定在測試前試樣必須在標準大氣下放置一定時間,使其由吸濕達到平衡回潮率;
每隔2h連續稱重,當重量的遞變量不超過0.25%或每隔0.5h連續稱重,當重量的遞變量不超過0.1%時,可認為試樣達到吸濕平衡狀態
如果紡織材料在調濕前的實際回潮率較高,為確保試樣能在吸濕狀態下達到調濕平衡,還需對試樣教學預調濕。
將試樣置于溫度為50℃,相對濕度為10-25%的環境,使之接近平衡